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福建省律师协会
**文号:**闽律秘〔2011〕51号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01日
**施行日期:**2011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闽律秘〔2011〕51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为了加强对全省刑辩工作的指导,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起草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并于2011年10月31日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下发各地实施,请各地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转发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贯彻实施(也可从福建律师协会网站上下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联 系 人:雷丽娥
联系电话:(0591)87550103
传 真:(0591)87539920
地 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190号闽星楼4层
邮 编:350001
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律发通〔2017〕51号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20日
**施行日期:**2017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0〕53号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 ...
2023年12月4日律所内部分享会,陆大伟就民商事案件的执业规范进行了发言
2023年12月4日,律所召开12月份交流研讨分享会。陆大伟就民商事案件办理过程的执业规范问题进行了发言,并指出,要重视执业规范,防范风险。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为在押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何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陆大伟律师参与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专题培训
2023年11月19日,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专题培训在江苏省会议中心成功举办。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
陆大伟律师作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了本次培训。
《培根论人生》读书笔记
《培根论人生》读书笔记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第一次形成。
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第二次补充。
论真理
“世人爱虚假,不是因为真理难以找到,也不是因为掌握了真理就会使人的思想受到约束,而是出于人的一种堕落的迷恋虚假的天性。”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张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论逆境
“顺境的美德在于节制,逆境的美德在于坚韧。就伦理层次上言,坚韧是更伟大的美德。”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张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顺境最易显出恶习,而逆境最易显出美德。”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张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论父母和子女
“父母在零用钱上对子女的吝啬,乃是一个有害的错误。这使他们变得卑怯,精于取巧,甚至与不三不四之流为伍,但有丰足之日,更是穷奢极欲。因此,父母若对子女管教上从严,花钱上从宽,效果证明最佳。”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张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陆注】这与《塔木德》中的记载,差不多。
论婚姻与独身
“妻子乃是青年时代的情人,中年时代的伴侣,老年时代的护士 ...
化妆品的定义与责任
化妆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定义不同,同一物品在A国属于化妆品类别,在B国可能就不属于。类别不同导致的监管、责任也就不同。在企业合规性经营时尤其需要关注。
在我国,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另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因此,在我国,如果行为人将不具有上定义功能的产品以化妆品进行生产或销售的,即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
目前,化妆品在各类直播带货、短视频广告领域中也是主流产品,带货者、广告主如果推销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对此问题,建议经营者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丹阳法院】夫妻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王美娟
【案例简介】
债务人孙某与债权人杨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法院判决孙某偿还杨某12万元,杨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孙某与其配偶丁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丁某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孙某协议离婚,同时约定了该套房屋归丁某一人所有,法院不应该查封该房产,并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与其配偶丁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共同共有的房产作了约定,该约定系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请求查封孙某名下房产以实现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了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意见分歧】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对共有房屋分割作了约定,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如因房屋登记权利人对外负有债务而被法院执行,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此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能 ...
【淮安清江浦法院】离婚协议中已约定“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马慧敏 周姝言
张某甲、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丙,后二人因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因张某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丙由王某乙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600元,张某甲及其父母在不影响儿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张某甲、王某乙离婚后,张某丙一直随王某乙生活,张某甲每月按约支付张某丙的抚养费2600元,但王某乙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张某甲及其父母探望张某丙,因双方就孩子的探望问题争执不下,张某甲遂将王某乙诉至法院,并将其父母列为第三人,要求王某乙按约定配合其及张某甲父母履行探望权。
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张某甲父母能否探望对张某丙按照案涉离婚协议约定进行探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甲父母对张某丙的探望权不能得到支持。一方面,张某甲父母主体不适格,并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张某甲起诉王某乙探望权纠纷一案系基于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由张某甲、王某乙所签订,张某甲父母并非签订主体,并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张某甲父母系张某丙的祖父母,根据《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