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96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24日
施行日期: 2015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通〔2010〕83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施行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司发通[2010]83号 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分 ...
淮安电台频率
淮安电台
国家台
中国之声,FM96.5,am981。 短波13925。或者14980
经济之声,fm87.5,短波11660
文艺之声,FM AM 747
阅读之声 AM747。
FM98.6,涟水县广播电台,89.6 (大多数内容,可能是转播中国之声)
FM91.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
FM94.1 淮安新闻综合频率 ,AM 801.
FM94.9,淮安文艺广播电台。
FM96.5,中国之声。AM981.
FM101.1,江苏交通文艺广播。
FM102.1,??未知??连云港综合广播
FM104.2 淮安市广播电视台。
FM 105,淮安经济生活 AM1098
FM105.9 ,都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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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2〕11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 ...
民事诉讼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
民事诉讼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2024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2024年6月17日第一次编辑。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 法律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文号: 公通字〔2022〕25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5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