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2号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3〕13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关系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不同情形和适用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转引自“法信”。
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身;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申请拘留决定暂缓执行;人民警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有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关于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办理案件的人员回避的规定、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等。
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处罚决定应当载 ...
江苏省检察人员职业禁语
一、接待来访人员职业禁语
1.现在没上班(我现在没空),在外面(一边)先等着!
2.这事情我(们)解决不了,你(们)去找领导(其他部门/ 法院/公安)去。
3.不是告诉过你(们)了吗,怎么还问(怎么又来了)?
4.别这么啰嗦,我们还有事呢!
5.你(们)别说,听我说。
6.是你(们)懂法律还是我懂法律?
7.这事情你(们)找谁都没用,不服就去告吧,随便去哪告。
8.墙上(纸上/书上/网上)都有,自己去看(找)。
9.什么乱七八糟的?你到底想反映什么?回去想清楚了再来!
10.我(们)快下班了,别耽误我事,明天再来吧。
二、讯问、询问职业禁语
11.这件事你认下来,其他事情我们就不追究了。
12.不交代,把你的丑事(隐私)抖出来。
13.再不交代,我们就把你的XX(亲属)也抓起来。
14.你把事情讲清楚就给你取保候审,就可以回家了,将来判缓刑。
15.你不认罪,再抵赖也没有用,现在就逮捕你。
16.现在你没必要请律师,请了也没有用(请了也见不到)。
17.律师骗你的,不要相信。
18.不老实作证,就“封杀”你!
19.你就是个XX(侮辱性语言、脏话)。
20.笔录就不用看(改)了,都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22日)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公正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规范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第一条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般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但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 离婚不能由他人包办代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因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
二、证据审查
第三条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审查以下证据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家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4月3日整理。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成年子女闹纠纷 父母有权拒绝“啃老”——李某等诉李小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小某是李某(男)和张某(女)的儿子,一直与李某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因双方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李某于2010年另行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房屋建设费为110余万元,其中李小某支付了10余万元材料款。房屋建成后,李某夫妇居住在一楼,李小某与其妻女居住在二楼,双方饮食起居均是独立的。2017年,李某夫妇为李小某另外购买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为其全款购置一辆轿车,但李小某及其妻女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子中未搬出。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李小某对张某进行辱骂,经公安机关出警调解才作罢。因李某夫妇年事已高且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多次住院,对家庭纠纷不堪其扰,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某搬出案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归李某夫妇所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19日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
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的26则司法观点
01.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1)【裁判理由】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2024年3月30日,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协组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培训活动
2024年3月30日上午,陆大伟在南京雨花台区党校在参加南京律协组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培训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年修订+2017修正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年修订+2017修正案)
**时效性:**已被修改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律发通〔2011〕35号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09日
**施行日期:**2011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