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2024
期号:2
页码:71
作者:张义健
学科分类:刑法学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和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两个方面对刑法作出局部重要修改补充。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背信罪名符合当前形势和需要,对于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稳妥推进原则,对三个条文作了修改补充。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尺度,依法精准惩治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政策的立法体现。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把握有关修改规定和精神,从严查办重点行贿,解决对行贿惩处失之于宽、不利于切断受贿犯罪因果链的问题。
期刊栏目: 法学论坛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 背信犯罪 行贿犯罪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条文数量不多,包括施行日期条文在内一共8条,涉及惩治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十八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法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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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性质
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经常会提出被告不适格这个问题,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甚至还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适格”与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有着不同功能与意义,从实务角度看,探究“被告适格”这一概念的属性,对于民事诉讼的审理有着重要意义。
“被告适格”产生与由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被告适格”这一概念来自于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适格”与“有明确被告”的辨析
有明确被告,是指被告的身份内容明确。原告起诉时,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适格是指,适格被告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告对该被告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例如,张三的权利是被李四侵害了, ...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的若干问题
一、上游犯罪的问题
在办理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协助”。但是有一个关键的前提问题,即,是否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何上游人员尚未被认定存在协助卖淫的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就谈不上。因此,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上游人员的问题,如果上游人员被另案处理的,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从这一点上看,本罪委托律师需要尽早,如果上游人员已经另案被定为组织卖淫罪的,那么下游人员的辩护工作就相对困难。
二、共同犯罪的问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是从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但是从刑法理论上看,协助行为仍需要与组织卖淫罪存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模式。从辩护上看,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组织卖淫行为开始之前,或之后的,那么,难以认定构成协助。
三、与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别
治安处罚法中也存在涉及卖淫活动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上游行为仅构成治安处罚行为,那么对该行为的协助,也不应当视为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2号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3〕13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关系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不同情形和适用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转引自“法信”。
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身;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申请拘留决定暂缓执行;人民警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有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关于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办理案件的人员回避的规定、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等。
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处罚决定应当载 ...
江苏省检察人员职业禁语
一、接待来访人员职业禁语
1.现在没上班(我现在没空),在外面(一边)先等着!
2.这事情我(们)解决不了,你(们)去找领导(其他部门/ 法院/公安)去。
3.不是告诉过你(们)了吗,怎么还问(怎么又来了)?
4.别这么啰嗦,我们还有事呢!
5.你(们)别说,听我说。
6.是你(们)懂法律还是我懂法律?
7.这事情你(们)找谁都没用,不服就去告吧,随便去哪告。
8.墙上(纸上/书上/网上)都有,自己去看(找)。
9.什么乱七八糟的?你到底想反映什么?回去想清楚了再来!
10.我(们)快下班了,别耽误我事,明天再来吧。
二、讯问、询问职业禁语
11.这件事你认下来,其他事情我们就不追究了。
12.不交代,把你的丑事(隐私)抖出来。
13.再不交代,我们就把你的XX(亲属)也抓起来。
14.你把事情讲清楚就给你取保候审,就可以回家了,将来判缓刑。
15.你不认罪,再抵赖也没有用,现在就逮捕你。
16.现在你没必要请律师,请了也没有用(请了也见不到)。
17.律师骗你的,不要相信。
18.不老实作证,就“封杀”你!
19.你就是个XX(侮辱性语言、脏话)。
20.笔录就不用看(改)了,都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22日)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公正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规范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第一条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般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但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 离婚不能由他人包办代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因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
二、证据审查
第三条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审查以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