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09日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目 次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逮捕
(二)审查起诉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二)犯罪形态的审查
(三)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
(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
(五)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
(六)电子数据的审查
(七)境外证据的审查
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逮捕
(二)审查起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 ...
江苏高院出台意见:规范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强化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可以申请督促执行的10种情形
申诉人认为执行法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属于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4)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未采取;
(5)应当按规定期限发放执行款项但未予发放;
(6)情况紧急,不立即执行会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7)将执行案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8)执行案件应当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不予立案恢复执行;
(9)对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10)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申诉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上述情形而申请督促执行,高级人 ...
2023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转引自“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article/97728.html ,2024年4月2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4〕128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211元。
2、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
3、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0054元,经营净收入为6645元。
4、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491元。
5、202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4年3月8日
九民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19〕254号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八民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16〕399号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
**文号:**中办发〔2012〕14号
**发文日期:**2012年04月16日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党内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司法部
**文号:**司发〔2002〕3号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26日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贯彻工作,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促使广大律师做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模范,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 ...
非法经营罪法条汇编(20240413)
编者注:本内容整理自”法信“[1]平台。 整理于2023年4月13日。读者可以根据网页的标题导航,跳转有相关内容下进行阅读。 有部分文件已经失效,在文件标题或开头处都已经注明。
2024年4月13日注。
【违反国家规定的之含义】
《刑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