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19〕254号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八民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16〕399号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
**文号:**中办发〔2012〕14号
**发文日期:**2012年04月16日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党内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司法部
**文号:**司发〔2002〕3号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26日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贯彻工作,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促使广大律师做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模范,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 ...
非法经营罪法条汇编(20240413)
编者注:本内容整理自”法信“[1]平台。 整理于2023年4月13日。读者可以根据网页的标题导航,跳转有相关内容下进行阅读。 有部分文件已经失效,在文件标题或开头处都已经注明。
2024年4月13日注。
【违反国家规定的之含义】
《刑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2024
期号:2
页码:71
作者:张义健
学科分类:刑法学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和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两个方面对刑法作出局部重要修改补充。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背信罪名符合当前形势和需要,对于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稳妥推进原则,对三个条文作了修改补充。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尺度,依法精准惩治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政策的立法体现。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把握有关修改规定和精神,从严查办重点行贿,解决对行贿惩处失之于宽、不利于切断受贿犯罪因果链的问题。
期刊栏目: 法学论坛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 背信犯罪 行贿犯罪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条文数量不多,包括施行日期条文在内一共8条,涉及惩治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十八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法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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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性质
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经常会提出被告不适格这个问题,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甚至还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适格”与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有着不同功能与意义,从实务角度看,探究“被告适格”这一概念的属性,对于民事诉讼的审理有着重要意义。
“被告适格”产生与由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被告适格”这一概念来自于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适格”与“有明确被告”的辨析
有明确被告,是指被告的身份内容明确。原告起诉时,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适格是指,适格被告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告对该被告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例如,张三的权利是被李四侵害了, ...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的若干问题
一、上游犯罪的问题
在办理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协助”。但是有一个关键的前提问题,即,是否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何上游人员尚未被认定存在协助卖淫的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就谈不上。因此,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上游人员的问题,如果上游人员被另案处理的,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从这一点上看,本罪委托律师需要尽早,如果上游人员已经另案被定为组织卖淫罪的,那么下游人员的辩护工作就相对困难。
二、共同犯罪的问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是从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但是从刑法理论上看,协助行为仍需要与组织卖淫罪存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模式。从辩护上看,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组织卖淫行为开始之前,或之后的,那么,难以认定构成协助。
三、与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别
治安处罚法中也存在涉及卖淫活动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上游行为仅构成治安处罚行为,那么对该行为的协助,也不应当视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