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施行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 ...
刑事拘留后何时申请取保候审?
一、拘留二十天左右
多数刑事案件中刑拘最长时间为30天,之后进行最后7天的逮捕审查期限,这就是黄金救援37天的由来。
过早的申请取保候审会因为案件证据、事实还不够清楚导致取保失败。但如果在二十天左右提出取保申请,此时证据已经固定,案件事实已经明了,根据对办案经验的统计学,此时申请,更容易成功。
二、审查逮捕阶段第三、四天
在审查逮捕的前两天提出取保申请易被驳回,理由是此时办案人员可能未完成阅卷宗,太迟了也会因为做出决定的时间过短,作出不批捕决定会花更多时间,故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第三、四天申请是比较稳妥的。
三、逮捕后半个月左右
一般认为,此时可以提交取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个时间段内,如果案件的新证据出现或者原有证据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对嫌疑人的羁押决定,此时申请可能成功率更高。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序言
当今社会,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越来越重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可以说,竞业限制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发生争议后裁判观点的宽严尺寸把握,关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保护程度,又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尤其是择业自由权的实现程度。因此,竞业限制纠纷的良好解决,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代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竞业限制法律服务业务中的作用,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编写制定了《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指引》分五章、五十四条,共一万两千余字。从竞业限制制度涉及的法律规定出发,介绍了相关竞业限制有关概念、业务特点、程序事项,特别是对竞业限制纠纷 ...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负责代表联络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相关工作。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至迟在律师代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提案人有权在律师代表大会表决前撤回提案。
第四条 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经审核后交由新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办理;在律师代表大会年度会议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期间,提案向提案委员会提交,提案委员会经审查后向理事会提交处理建议。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自行审查意见以及理事会的决定,在律师代表大会举行后三个月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提案人。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员可以向本会提案委员提出会员建议。提案委员会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会同本会相关委员会认真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09日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目 次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逮捕
(二)审查起诉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二)犯罪形态的审查
(三)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
(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
(五)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
(六)电子数据的审查
(七)境外证据的审查
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逮捕
(二)审查起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 ...
江苏高院出台意见:规范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强化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可以申请督促执行的10种情形
申诉人认为执行法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属于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4)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未采取;
(5)应当按规定期限发放执行款项但未予发放;
(6)情况紧急,不立即执行会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7)将执行案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8)执行案件应当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不予立案恢复执行;
(9)对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10)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申诉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上述情形而申请督促执行,高级人 ...
2023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转引自“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article/97728.html ,2024年4月2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4〕128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211元。
2、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
3、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0054元,经营净收入为6645元。
4、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491元。
5、202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