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2024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2024年6月17日第一次编辑。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 法律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文号: 公通字〔2022〕25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5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132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02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转引自“法信”。
【正文】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了强奸、猥亵犯罪“情节(手段)恶劣”“造成幼女或者儿童伤害”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将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明确为依法支持赔偿的物质损失。本文对解释起草的背景、研究制定相关条款的主要考虑等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解读。
关键词: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未成年人 加重处罚情节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二)明确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三)明确奸淫“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情节
(四)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五)明确猥亵“造成儿童伤害”的加重情节
(六)明确猥亵儿童“手段恶劣”的加重情节
(七)明确信息网络空间特殊猥亵行为的入罪 ...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施行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 ...
刑事拘留后何时申请取保候审?
一、拘留二十天左右
多数刑事案件中刑拘最长时间为30天,之后进行最后7天的逮捕审查期限,这就是黄金救援37天的由来。
过早的申请取保候审会因为案件证据、事实还不够清楚导致取保失败。但如果在二十天左右提出取保申请,此时证据已经固定,案件事实已经明了,根据对办案经验的统计学,此时申请,更容易成功。
二、审查逮捕阶段第三、四天
在审查逮捕的前两天提出取保申请易被驳回,理由是此时办案人员可能未完成阅卷宗,太迟了也会因为做出决定的时间过短,作出不批捕决定会花更多时间,故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第三、四天申请是比较稳妥的。
三、逮捕后半个月左右
一般认为,此时可以提交取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个时间段内,如果案件的新证据出现或者原有证据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对嫌疑人的羁押决定,此时申请可能成功率更高。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序言
当今社会,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越来越重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可以说,竞业限制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发生争议后裁判观点的宽严尺寸把握,关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保护程度,又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尤其是择业自由权的实现程度。因此,竞业限制纠纷的良好解决,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代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竞业限制法律服务业务中的作用,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编写制定了《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指引》分五章、五十四条,共一万两千余字。从竞业限制制度涉及的法律规定出发,介绍了相关竞业限制有关概念、业务特点、程序事项,特别是对竞业限制纠纷 ...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负责代表联络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相关工作。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至迟在律师代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提案人有权在律师代表大会表决前撤回提案。
第四条 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经审核后交由新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办理;在律师代表大会年度会议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期间,提案向提案委员会提交,提案委员会经审查后向理事会提交处理建议。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自行审查意见以及理事会的决定,在律师代表大会举行后三个月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提案人。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员可以向本会提案委员提出会员建议。提案委员会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会同本会相关委员会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