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协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2017修正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参与调解
第五章 申请应诉
第六章 开庭审理
第七章 裁审衔接
第八章 结案执行
第九章 人事争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二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作为委托人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四条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 ...
(2020-2023)年上半年度涉小微企业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
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用人单位调岗的效力认定
简要案情
2012年4月5日,涂某入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车贷客服专员。2018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涂某调岗至金融个人服务中心部门担任客服专员。
2020年11月25日起,信息咨询公司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决定安排涂某在家待岗。直至2021年7月29日向涂某发出《返岗培训通知》,要求涂某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表示若考试不合格,需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各项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021年8月31日,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返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客服专员”岗位,决定将涂某调至“客户顾问”岗位工作,涂某拒绝接受。
2021年9月2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未到客户顾问工作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不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先后给予涂某五次书面警告处分。2021年9月17日,该公司又以涂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22日,涂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信息咨询公司应支付涂某违法解 ...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制作者:david law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
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 ...
规章与法律的效力问题
问题的提出
最近,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我提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的某个规定,对方辩友提出,该规定只是内部规章,只要行为不违反刑事诉讼法,那么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反思
任何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即法律的位阶高于规章,或者“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但是,当讨论法律位阶问题时,往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不同位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或者是在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时,是否能够引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来否定下位法的效力呢?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我国,法律存在位阶冲突时,通常表现为**先有一个下位法,后有一个上位法。在后的上位法与在先的下位法存在了不同的规定**。
一般不会也不可能存在先有一个上位法,然后又出来一个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如果后来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本身不可能在立法程序中予以通过,并且正常实施。否则这属于重大的立法失误。
另外,在民法上有这么一句话,“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即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在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那么双方应当优先遵守合同的内容,而不能以合 ...
陆大伟参与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三期同堂培训班
2023年9月22日下午,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三期同堂培训班结业仪式在省会议中心举行。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蕾主持结业仪式。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印文华作结业小结。市政法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市律师协会会长出席活动并向各系统领队颁发了学员结业证书。
此次培训班为期三天,由市委政法委主办,市司法局承办、市律师协会协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律师代表共计100余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培训班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财产处置问题”为主题,精心安排了政治理论、学术讲座、实务培训、同堂夜谈等四个板块的课程,结合培训主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缺乏被害人陈述的案件能够定罪吗?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是比较关注程序辩护的律师,最近一年多的刑事辩护活动中,我发现了一个普遍的现象,很多刑事案件活动中,办案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然后在刑事立案后,便不再找被害人谈话。最后以刑事立案前形成的笔录作为证据。
刑事立案之前的处理活动是一个普通现象。例如,在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类等涉及财产价值的案件,在报案后,需要对相关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只有价格认定的结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刑事立案。再如,故意伤害罪,需要在报案后,进行伤情鉴定,只有达到轻伤后,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些执法活动并非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行为概念的范围,而是一种行政处理阶段中的活动,但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着在刑事立案之前就开始依据刑事诉讼法展开的相关活动,例如,在立案前,向报案人宣读《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这些现象的出现,产生了刑事立案后缺乏合法的被害人陈述的现象。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形成的行政笔录或“刑事”笔录,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不合法,当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相当于缺乏被害人陈述。此时,又涉及到第二个关键性问题,即,某一刑事案件缺乏被害人陈述,但是又有 ...
司法不应沦为任性的工具——张三不构成遗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张三涉嫌遗弃罪一案,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大伟受张三委托,在本案二审阶段中担任其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证据,以及庭审活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为自诉案件,李四控告张三遗弃罪明显不成立,缺乏事实证据,在一审已经判决张三无罪的情况下,李四仍然上诉,明显恶意诉讼,视法律为儿戏,将司法程序当成自己任性的工具。
本案由张三诉李四离婚纠纷引发。李四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通过刑事诉讼追张三犯罪,明显自相矛盾,其诉讼的目的性与意图十分明显,通过追究犯罪的刑事程序,来达到张三不敢与之离婚的目的。
虽然李四曾因伤住院,但是其已经治疗出院,并且其家庭具备对其后续照顾的条件,难到丈夫残疾了,妻子就不得离婚了?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李四在受伤后,针对其受伤情况,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强烈要求子女由其抚养……这足以表明,曾经的伤情,并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明知张三不存在所谓的遗弃行为,仍然、自诉、上诉,严重影响到张三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李四及其代 ...
刑事律师的权利来源
一、问题的由来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刑事辩护领域的热点问题。笔者看到,近些年来,很多律师在论证律师执业权利的时候或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但是此前,笔者又遇到一个新闻,某办案机关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某一条文,作为论断律师不具备某项权利的依据。
二、反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性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17年发布的一个办案规范。从性质上讲,其作为一个行业办案指引,但是该指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即,如不按照该规范执业,可能带来一定的责任。但是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也非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故从法理上讲,其不可能构成对律师权利的规定或限制。
三、律师权利的来源
笔者认为,律师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司法部出台的若干关于律师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实际也是对《律师法》等法律的解释。而并非关于律师权利的新规定或补充性规定。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十)诉讼 ...
论猪八戒的权利意识
猪八戒权利意识很强,当孙悟空在其洞门口打门的时候,猪八戒对着孙悟空骂道:“你这弼马温,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然后孙悟空对猪八戒说:“这个呆子,我虽打了大门,不像你强占人家闺女,该问个真犯斩罪哩!”[1]
这句话反映了猪八戒的物权意识,按照当代的法律思想,住宅属于个人权利的场所,西方有法律谚语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同时,猪八戒和孙悟空对话中的“杂犯死罪”“真犯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确实存在的,自隋唐以来,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真犯死罪”“杂犯死罪”两者,前者多指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故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犯”。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不足的缺陷。[2]
这两个名词都是当时的法律术语,可以说,猪八戒还是懂法的。但是根据《西游记》的年代背景,该法律应该是大唐的,但是这个高老庄在地理上属于“乌斯藏国界”。[3] 即不是大唐 ...
虚假诉讼责任法律汇编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规定。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一些个人和单位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借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继承、商标侵权、破产等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从具体目的来看,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骗财类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另一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