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发送《律师函》,律师被“停止执业三个月”
案情简介
T市J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违规收案收费。
查明事实
经T市司法局调查认定,J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以J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T市司法局给予J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T市律师协会给予J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案例评析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被整体取消会员资格,在以往处罚中较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9〕19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 ...
陆大伟参加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
11月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在南京东郊国宾馆正式举办,200多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本次活动。
9点50分,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正式揭牌。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现代化及其高质量发展。南京分院的落成,将为长三角区域的广大刑事业务律师及检察官、法官打造高质量的刑事诉讼实务培训及学术理论研究平台,促进刑辩业务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当天下午,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正式开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田文昌主任做“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的关系”的主题演讲;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国祥做“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的主题演讲;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做“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实现路径”的主题演讲。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
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公告原文网址:
http://www.njslawyers.org/info/bf878892fc8b4abfbefa440d2e8c716b ,2023年11月2日访问。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主任评价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2日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有效督促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本会的两委会主任、副主任。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根据本会章程、两委会工作规则和本会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由会长办公会对两委会主任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以及由各副会长对所分管两委会副主任履职情况考察的制度。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激励先进。评价结果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对两委会主任的评价结果在常务理事会公布,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评价结果在任职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对两委员会主任综合考核由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本评价办法的要求集体审查决定。
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考核评价由分管副会长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会会长办公会审查备案。
上述评价所依据的各项基础数据或者意见由秘书处负责收集统计。
第 ...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已经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组织律师积极参加“两委会”的组建工作。
附:《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4月28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1月22日经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专业领域中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律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根据律师执业的不同专业领域而设立的南京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的组织,受市律协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67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3年1月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 ...
何为“婚姻家事?”
2023年11月7日写作。
从词汇的解构上看,婚姻家事可以分为婚姻与家事两个方面。婚姻相对好理解,问题是家事如何理解?
# 一、相关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家事案件的定义为“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同时,该《意见》又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家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另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三项”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中将家事定义为:“家事是指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家族之间的,多因身份关系或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而产生,并影响有关维持家庭、亲属、家族之和睦和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事件或纠纷。”
二、思考
(一)律师业务中的婚姻家事与审判视角下的婚姻家事的概念是同一吗?
但是 ...
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及委托人数
接案规范
## 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及委托人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规定:“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所以,律师在接受代理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了代理人,以及委托了两名。防止合同签订后,发现已经委托了2名律师。(包括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顾问律师。)
但是,按照这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的时候,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之外的名义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例如,提供非诉讼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