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被告所在地在本区的,本院有管辖权。
二、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当事人为法人等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列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所列被告应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或者驾驶员。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应当具体、明确。如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人应按照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6、起诉人在起诉状落款处签名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注释:转自“南京审判网”(南 ...
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 ...
常见民商事案件诉讼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教育部
文号: 教育部令第5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3年8月23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
教育部将开展全国网信普法进校园等活动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游森介绍,教育部将根据《条例》要求,督促各地各校严格落实学生手机“有限进入校园、严禁进入课堂”的相关管理要求。
游森指出,互联网给孩子们带来了便利,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也带来了困扰和风险。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条例》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各校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会同国家网信部门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要继续开展“网络文明进校园”等教育活动,发挥学校法治副校长作用。
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全国网信普法进校园等活动,指导各地以预防网络沉迷、防诈骗等为重点,对中小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专题教育。
为强化家校协同育人,教育部还将指导各地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同时,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互联网领域的专 ...
私自发送《律师函》,律师被“停止执业三个月”
案情简介
T市J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违规收案收费。
查明事实
经T市司法局调查认定,J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以J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T市司法局给予J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T市律师协会给予J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案例评析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被整体取消会员资格,在以往处罚中较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9〕19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 ...
陆大伟参加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
11月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在南京东郊国宾馆正式举办,200多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本次活动。
9点50分,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正式揭牌。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现代化及其高质量发展。南京分院的落成,将为长三角区域的广大刑事业务律师及检察官、法官打造高质量的刑事诉讼实务培训及学术理论研究平台,促进刑辩业务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当天下午,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正式开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田文昌主任做“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的关系”的主题演讲;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国祥做“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的主题演讲;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做“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实现路径”的主题演讲。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
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公告原文网址:
http://www.njslawyers.org/info/bf878892fc8b4abfbefa440d2e8c716b ,2023年11月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