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负责代表联络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相关工作。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至迟在律师代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提案人有权在律师代表大会表决前撤回提案。

第四条 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经审核后交由新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办理;在律师代表大会年度会议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期间,提案向提案委员会提交,提案委员会经审查后向理事会提交处理建议。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自行审查意见以及理事会的决定,在律师代表大会举行后三个月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提案人。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员可以向本会提案委员提出会员建议。提案委员会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会同本会相关委员会认真办理,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最迟不超过3个月办结,并提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七条 答复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按照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需要本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再形成正式答复意见。报本会审议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办理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和时效,办结后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该先向代表、会员及时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当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行业发展和本会实际形成代表大会提案。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应当围绕我市法治建设、律师行业状况、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业务管理、协会的工作以及其它律师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提案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建议、提案表,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事由清楚、意见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或建议。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建议、提案提出: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三)仅涉及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代转会员来信的。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在律师代表大会报告中向会员代表报告会员建议和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文:http://www.njslawyers.org/info/782b3ac6fac544318bae1dcf249659ea ,2024年5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