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第九条 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第十条 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第十一条 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第十二条 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群众工作用语应当适应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变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态度亲近平和,表达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信服。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的基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使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检察文明用语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文明用语规范纳入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列入考核内容,选择适当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

一、接待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请坐。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但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单位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他们,您也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反映。

再见,请慢走。

二、电话通讯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这里是XX人民检察院XX科室,我是XXX。

请问您有什么事?(或说明去电事由)

我说清楚了吗?

请留下联系方式,有需要我们会与您联系。再见。

对不起,您打错了(即使接听错打电话,也要礼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