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游犯罪的问题

在办理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协助”。但是有一个关键的前提问题,即,是否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何上游人员尚未被认定存在协助卖淫的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就谈不上。因此,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上游人员的问题,如果上游人员被另案处理的,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从这一点上看,本罪委托律师需要尽早,如果上游人员已经另案被定为组织卖淫罪的,那么下游人员的辩护工作就相对困难。

二、共同犯罪的问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是从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但是从刑法理论上看,协助行为仍需要与组织卖淫罪存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模式。从辩护上看,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在组织卖淫行为开始之前,或之后的,那么,难以认定构成协助。

三、与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别

治安处罚法中也存在涉及卖淫活动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上游行为仅构成治安处罚行为,那么对该行为的协助,也不应当视为犯罪。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明知的认定

刑法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问题一,是否应当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是否必须对组织卖淫行为“明知”?实践中确实有一些人不知是卖淫人员而认为是运送、招募劳务人员,但实际协助了组织卖淫的情况。对此有必要明确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五、协助组织卖淫罪主从犯的问题

问题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存在主从犯问题?既然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本身,也就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区分主从犯。

六、协助组织卖淫的程度认定

问题三,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罪。**如何判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首先,可以从工作场所上区分,例如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可以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其次,可以从工作内容上区分,例如从事保洁、收银、安保等工作的,其不一定能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最后,收入上区分,领取正常的工资的,一般难以认定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