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关系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不同情形和适用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转引自“法信”。
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身;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申请拘留决定暂缓执行;人民警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有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关于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办理案件的人员回避的规定、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等。
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等。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知道。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引用。
第三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和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至于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而是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为适宜,而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再作重复性规定也无必要。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既有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准据法的作用,还有一种兜底的含义,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规定的未尽事宜,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这就可以防止因立法的疏漏而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