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被告所在地在本区的,本院有管辖权。
二、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当事人为法人等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列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所列被告应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或者驾驶员。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应当具体、明确。如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人应按照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6、起诉人在起诉状落款处签名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注释:转自“南京审判网”(南京中院),网址:https://www.nj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njfy/sszy/sszy_mb_a20201224135354.html ,2023年11月16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