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八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4、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6、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5)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二、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注释:
[1] “南京中院网”,网址:https://www.nj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njfy/sszy/sszy_mb_a20190102124942.html ,2023年11月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