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主任评价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2日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有效督促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本会的两委会主任、副主任。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根据本会章程、两委会工作规则和本会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由会长办公会对两委会主任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以及由各副会长对所分管两委会副主任履职情况考察的制度。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激励先进。评价结果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对两委会主任的评价结果在常务理事会公布,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评价结果在任职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对两委员会主任综合考核由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本评价办法的要求集体审查决定。
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考核评价由分管副会长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会会长办公会审查备案。
上述评价所依据的各项基础数据或者意见由秘书处负责收集统计。
第五条 对专门委会主任的综合评价包括:分管副会长评价(所占总分的权数为60%,以下同)、所属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测评(40%)。
对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综合评价包括分管副会长评价(40%)、联系该委员会常务理事的评价(20%)、秘书处的日常计分考核(25%)、所属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对主任综合测评(15%)。
第六条 对专门委会副主任的考察包括:分管副会长评价(40%)、所任职委员会主任的评价(40%)、所属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民主测评意见(20%)。
对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包括分管副会长评价(40%)、联系该委员会常务理事的评价(15%)、所任职委员会主任的评价(30%)、所属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综合测评意见(15%)。
第七条 对两委会以及主任工作情况的考核纳入每年本会律师代表综合评议的范围。
第八条 对两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称职,不满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两委会主任不得再继续担任本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免去主任职务。
年度考察结果为不称职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直接免去其职务,并通报给该委员会。
考核不合格被罢免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参加市律协下一届所有委员会(包括市律协其他其他二级组织)主任或者负责人的竞选、聘任。
第十条 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在每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分管会长、联系该委员会的常务理事、秘书处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并根据工作总结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的,按不称职处理。
第十一条 依据委员会工作职责,对主任评价内容包括:
(一)组织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情况;
(二)委员积极参与委员会活动情况;
(三)吸引本市非委员律师积极参与委员会的活动,推动律师行业的业务开展与服务水平提升情况;
(四)每次活动前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工作方案,活动后的成果收集、整理和宣传等工作情况;
(五)依据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六)完成会长办公会、本会秘书处交办及参与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对外交流或学习的成果情况;
(八)其他评价事项。
第十二条 依据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副主任评价内容包括:
(一)协助主任完成委员会日常活动开展情况;
(二)参与委员会活动情况;
(三)完成主任交办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按分工负责的活动组织、成果收集、宣传等工作执行情况;
(五)依据分工负责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六)受主任指派完成会长办公会、本会秘书处交办及参与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其他评价事项。
第十三条 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自收到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会长办公会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