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写作。

从词汇的解构上看,婚姻家事可以分为婚姻与家事两个方面。婚姻相对好理解,问题是家事如何理解?

# 一、相关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家事案件的定义为“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同时,该《意见》又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家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另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三项”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中将家事定义为:“家事是指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家族之间的,多因身份关系或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而产生,并影响有关维持家庭、亲属、家族之和睦和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事件或纠纷。”

二、思考

(一)律师业务中的婚姻家事与审判视角下的婚姻家事的概念是同一吗?

但是,上述法律上的定义,是从法院的审判视角给出来的定义。而作为律师业务的“婚姻家事业务”,其内涵与外延念与审判视角的婚姻家事(案件)是否一致呢?从逻辑上讲当然不一样。

因为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因此,作为律师业务的婚姻家事概念,从逻辑上讲,自然应当内涵更广。

(二)同居纠纷与婚姻家事案件的关系

从上述文件中看,家事一词的关键点在于“家庭”、身份。这里的身份一般也是指血缘关系或家庭关系。但是实践中,常见的同居纠纷,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难以定性为家庭关系,也不属于血缘关系的身份。故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关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定义,难以包括此类纠纷。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婚姻家事的定义,应当有所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