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最近,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我提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的某个规定,对方辩友提出,该规定只是内部规章,只要行为不违反刑事诉讼法,那么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反思

任何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即法律的位阶高于规章,或者“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但是,当讨论法律位阶问题时,往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不同位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或者是在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时,是否能够引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来否定下位法的效力呢?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我国,法律存在位阶冲突时,通常表现为**先有一个下位法,后有一个上位法。在后的上位法与在先的下位法存在了不同的规定**。

一般不会也不可能存在先有一个上位法,然后又出来一个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如果后来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本身不可能在立法程序中予以通过,并且正常实施。否则这属于重大的立法失误

另外,在民法上有这么一句话,“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即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在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那么双方应当优先遵守合同的内容,而不能以合同与法律内容不同而否定合同内容。按照这一原理,如果某一机关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给自己设定了一套职责与义务,那么,也应当按照“有(内部)约定从约定”的基本法理,因此,在违反内部约定(即部门规章)时,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否则规章的权威性将无法体现。

结论

所以,我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认为办案人员的行为仅违反内部规章而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说法,本身逻辑上讲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