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八戒权利意识很强,当孙悟空在其洞门口打门的时候,猪八戒对着孙悟空骂道:“你这弼马温,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然后孙悟空对猪八戒说:“这个呆子,我虽打了大门,不像你强占人家闺女,该问个真犯斩罪哩!”[1]

这句话反映了猪八戒的物权意识,按照当代的法律思想,住宅属于个人权利的场所,西方有法律谚语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同时,猪八戒和孙悟空对话中的“杂犯死罪”“真犯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确实存在的,自隋唐以来,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真犯死罪”“杂犯死罪”两者,前者多指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故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犯”。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不足的缺陷。[2]

这两个名词都是当时的法律术语,可以说,猪八戒还是懂法的。但是根据《西游记》的年代背景,该法律应该是大唐的,但是这个高老庄在地理上属于“乌斯藏国界”。[3] 即不是大唐的国界,故从国际法角度看,猪八戒是不是中国猪,按照《唐律》,其属于“化外人”,严谨讲,应该是“化外猪”。作为外国猪,猪八戒却能知道大唐的法律条文,其也是相当有文化的,另外也可以反映出《西游记》中该段文章的作者也是比较有文化的,还懂法律。不像现代电视剧里经常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


【注释】


  1. 参见《西游记》第十九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1页。 ↩︎

  2. “杂犯死罪”是从李悝《法经》中的《杂法》中的“杂法”一词发展而来,但是含义上已经不同于“杂法”,也非后代法律中所称“杂犯”,“杂犯”一词是指那些“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的行为也为犯罪,即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依据“理”所禁止的行为,如为之,而视同违反法律。 ↩︎

  3. 参见《西游记》第十八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