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承诺办案结果……

因此,任何律师都不应当承诺案件结果。

从事实上讲,因为案件结果本身不受律师的控制,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有的可能因为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以及证据的问题导致。因此,律师自然无法预估。

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后面的程序就是为了纠正之前程序的错误。

即使一个律师之前打了10个类似案件都打赢,也不能保证到第11个案件必赢。

如果一个人说他百分之九十九能打赢,结果输了,从逻辑上讲,你也不能说他说错了。

如果一个人说只有百分之一可能性能打赢,结果打赢了,你还是不能说他说的不对。

因此,这种谈百分之多少的“可能性”的预测没什么实质性意义。这也是为什么禁止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同样的原理。

找对象,对方也没办法承诺爱你一万年吧,即使讲了,您信吗?

另外,从诚信的角度看,即使没有上面的规定,任何一个成熟的、严谨的、专业的、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承诺办案结果。

我们认为,任何事情,不是因为有了希望才去做,而是做了才会有希望。